6 有關徵收之憲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憲法第 15 條明文規定有徵收必有補償
(B)憲法第 15 條明文規定徵收須以公益為目的
(C)憲法第 108 條第 1 項提到「公用徵收」屬中央立法並執行或交由省縣執行之事項
(D)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國家為促進產業升級得徵收土地設置科學工業園區或產業園區
統計: A(762), B(2144), C(2373), D(1312), E(0) #2965412
詳解 (共 10 筆)
AB選項:憲法15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明文規定政府要保障人民財產權 ———》自應符合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之必要)
C是憲法108條:
D 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一項:國家應獎勵科學技術發展及投資,促進產業升級,推動農漁業現代化,重視水資源之開發利用,加強國際經濟合作。(沒有可以徵收的相關規定)
補充A D選項
憲法第15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
(A)憲法第 15 條明文規定有徵收必有補償。(錯誤)
正確是:「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非為「必有」(必定有)之補償,而是應給予「相當之補償』
釋字第 652 號(民國 97 年 12 月 05 日)
解釋文
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故國家因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之必要,雖得依法徵收人民之財產,但應給予合理之補償,且應儘速發給。
倘原補償處分已因法定救濟期間經過而確定,且補償費業經依法發給完竣,嗣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始發現其據以作成原補償處分之地價標準認定錯誤,原發給之補償費短少,致原補償處分違法者,自應於相當期限內依職權撤銷該已確定之補償處分,另為適法之補償處分,並通知需用土地人繳交補償費差額轉發原土地所有權人。
部分協同意見書 大法官 葉百修
憲法第十五條關於財產權之保障具有雙重功能,除具制度保障與個人保障外,並具存續保障與價值保障之功能。憲法保障財產權之主要目的,並不在於禁止對財產權之無補償的剝奪,而是在於確保財產權人能擁有其財產權,藉以對抗國家之違法侵害。
因此,財產權保障原則上是一種存續保障,祇有在國家基於公益上需要,依法加以合法侵害(如公用徵收)時,財產權之存續保障,始由價值保障替代之。….如因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之必要,國家機關雖得依法徵收人民之財產,但應給予「相當之補償』,方符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意旨」云云甚明。
(B)憲法第 15 條明文規定徵收須以公益為目的。(錯誤)
正確是:國家因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之必要,得依法徵收人民之財產。
釋字第 652 號(民國 97 年 12 月 05 日)
解釋文
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故國家因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之必要,雖得依法徵收人民之財產,但應給予合理之補償,且應儘速發給。
(C)憲法第 108 條第 1 項提到「公用徵收」屬中央立法並執行或交由省縣執行
之事項。(正確)
憲法 第 108 條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
一 省縣自治通則、 二 行政區劃、 三 森林、工礦及商業。
四 教育制度、 五 銀行及交易所制度、 六 航業及海洋漁業。
七 公用事業、 八 合作事業、 九 二省以上之水陸交通運輸。
十 二省以上之水利、河道及農牧事業。
十一 中央及地方官吏之銓敘、任用、糾察及保障。
十二 土地法、 十三 勞動法及其他社會立法。
十四 公用徵收。(C)
十五 全國戶口調查及統計。 十六 移民及墾殖。 十七 警察制度。
十八 公共衛生。 十九 振濟、撫卹及失業救濟。
二十 有關文化之古籍、古物及古蹟之保存。
前項各款,省於不牴觸國家法律內,得制定單行法規
(D)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國家為促進產業升級得徵收土地設置科學
工業園區或產業園區。(錯誤)
正確是:
沒有在憲法增修條文中規定「得徵收土地設置科學工業園區或產業園區」。
憲法增修條文 第10條 第一款規定:
1 國家應獎勵科學技術發展及投資,促進產業升級,
推動農漁業現代化,重視水資源之開發利用,加強國際經濟合作。
正確是:
依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之規定,國家為促進產業升級得徵收土地設置科學工業園區或產業園區。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第 1 條
為促進產業升級,健全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產業,指農業、工業及服務業等各行業。
第 25 條
工業主管機關為開發工業區,得依法申請徵收私有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