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依司法院釋字第 340 號解釋意旨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定,關於各類公職人員候選人繳納保證金之
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政黨推薦之不分區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無須繳納
(B)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無須繳納
(C)政黨推薦之候選人與無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得為差別待遇
(D)政黨推薦之候選人與無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應繳納相同保證金
統計: A(259), B(51), C(769), D(2331), E(0) #1707827
詳解 (共 10 筆)
7.依司法院釋字第340 號解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8 條第2 項規定:「政黨推薦之區域、山胞候選人,其保證金減半繳納。但政黨撤回推薦者,應全額繳納」,無異使無政黨推薦之候選人,須繳納較高額之保證金,形成不合理之差別待遇,此乃憲法上何種原則的檢驗?
(A)比例原則
(B)平等原則
(C)法律保留原則
(D)法律優位原則
釋字第 340 號
公職選罷法對政黨推薦候選人之保證金減半之規定違憲?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政黨推薦之區域、山胞候選人,其保證金減半繳納。但政黨撤回推薦者,應全額繳納」,無異使無政黨推薦之候選人,須繳納較高額之保證金,形成不合理之差別待遇,與憲法第七條之意旨有違,應不再適用。
釋字第 468 號
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等法規就連署及保證金之規定違憲?
憲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總統、副總統之選舉,以法律定之。立法機關依此制定法律,規範總統、副總統之選舉程序,應符合公平合理之原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總統、副總統候選人須於法定期間內尋求最近一次中央民意代表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以上之連署,旨在採行連署制度,以表達被連署人有相當程度之政治支持,藉與政黨推薦候選人之要件相平衡,並防止人民任意參與總統、副總統之候選,耗費社會資源,在合理範圍內所為適當之規範,尚難認為對總統、副總統之被選舉權為不必要之限制,與憲法規定之平等權亦無違背。又為保證連署人數確有同條第四項所定人數二分之一以上,由被連署人依同條第一項提供保證金新台幣一百萬元,並未逾越立法裁量之範圍,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尚無違背。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及查核辦法係主管機關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三條第九項授權所訂定,其授權有明確之目的及範圍,同辦法第二條第三項關於書件不全、不符規定或保證金不足者,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拒絕受理其申請之規定,符合法律授權之意旨,與憲法並無牴觸。惟關於上開被選舉權行使之要件,應隨社會變遷及政治發展之情形,適時檢討改進,以副憲法保障人民參政權之本旨,乃屬當然。
選成C的人,應該是和我一樣把兩個釋字搞混了,下面補充一下:
大法官釋字340號: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政黨推薦之區域、山胞候選人,其保證金減半繳納。但政黨撤回推薦者,應全額繳納」,無異使無政黨推薦之候選人,須繳納較高額之保證金,形成不合理之差別待遇,與憲法第七條之意旨有違,應不再適用。
大法官釋字721號:
系爭憲法增n 修規定二關於百分之五之政黨門檻規定部分,雖可能使政黨所得選票與獲n 得分配席次之百分比有一定差距,而有選票不等值之現象。惟其目的在避n 免小黨林立,政黨體系零碎化,影響國會議事運作之效率,妨礙行政立法n 互動關係之順暢,何況觀之近年立法委員政黨比例代表部分選舉結果,並n 未完全剝奪兩大黨以外政黨獲選之可能性,是系爭憲法增修規定二有關政n 黨門檻規定部分,既無損於民主共和國與國民主權基本原則之實現,而未n 變動選舉權及平等權之核心內涵,即應屬修憲機關得衡情度勢,斟酌損益n 之範疇,自未違反上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至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n 七條第二項規定有關並立制及政黨門檻規定部分,係依系爭憲法增修規定n 二而制定,內容相同,自無違憲疑義。
整合如下:
差別保證金——差別待遇,違憲
不分區立委名額最低門檻限制——未剝奪獲選可能性,合憲
選項A,釋字340號在83年做出來的解釋,當時應該沒有"政黨推薦之不分區候選人"。
大法官釋字第340號
一般民代選舉保證金 ➣ 無黨籍 > 有黨籍(違憲,違反平等原則)
大法官釋字第468號
總統選舉保證金 ➣ 無黨籍 > 有黨籍(合憲)
防止人民任意參選耗費社會資源
懂惹
可以請問
選項d的意思是現在不管也沒有政黨推薦繳交的保證金都是一樣多的嗎
因為我做歷屆試題有遇到類似的題目 但是是說繳交不一樣的
煩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