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提供財產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規定之公益信託者,則受益人享有該信託利 益之權利價值應如何課稅?
(A)於信託成立時課徵贈與稅
(B)於信託成立時課徵所得稅
(C)免納所得稅
(D)公益信託不得分配權利價值給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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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 B(148), C(450), D(53), E(0) #1267020

詳解 (共 2 筆)

#1335037
第 4-3 條營利事業提供財產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左列各款規定之公益信託者,受 益人享有該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免納所得稅,不適用第三條之二及第四條
第一項第十七款但書規定: 一、受託人為信託業法所稱之信託業。 二、各該公益信託除為其設立目的舉辦事業而必須支付之費用外,不以任 何方式對特定或可得特定之人給予特殊利益。 三、信託行為明定信託關係解除、終止或消滅時,信託財產移轉於各級政 府、有類似目的之公益法人或公益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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