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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5年 - 105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稅務法規概要#49995 | 科目: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5年 - 105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稅務法規概要#49995

年份:105年

科目: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

9 下列有關我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之稅率規定,何者錯誤?
(A)夜總會、有娛樂節目之餐飲店之營業稅稅率為 15%
(B)依法取得從事按摩資格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經營,且全部由視覺功能障礙者提供按摩勞務之按摩業,其營業 稅稅率為 1%
(C)酒家及有陪侍服務之茶室、咖啡廳、酒吧等之營業稅稅率為 25%
(D)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者,應由勞務買受 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 15 日內,就給付額依 3%之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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