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張三於民國 104 年 3 月 1 日向李四承買坐落於臺北市之房地一處,同日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依相關
稅法規定,104 年度該筆房地地價稅與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分別為下列何者?
(A)地價稅與房屋稅均為張三
(B)地價稅為張三,房屋稅為李四
(C)地價稅為張三,房屋稅由李四與張三按持有月數比例計課
(D)地價稅與房屋稅均由李四與張三按持有月數比例計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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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2), B(52), C(349), D(63), E(0) #1267030
統計: A(82), B(52), C(349), D(63), E(0) #1267030
詳解 (共 2 筆)
#1515810
稅捐稽徵處網站釋例如下:年度中房屋買賣移轉過戶,房屋稅應由誰負擔? 依規定欠繳房屋稅之房屋,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且房屋買賣移轉申報在當月15日以前,房屋稅自當月起由承受人繳納,如在當月16日以後,則自次月起由承受人繳納。 舉例來說,王先生在103年3月8日將坐落於文山區的房屋移轉給李小姐,並向臺北市稅捐處申報契稅,因103年房屋稅係於103年5月份開徵,所以,稅捐處於核算該申報案契稅時,就會即予開徵王先生自102年7月至103年2月共計8個月的房屋稅,先行核發房屋稅單予王先生,等到王先生繳納完畢後,地政事務所才會受理移轉登記;至於李小姐則應負擔103年3月至6月共計4個月的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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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3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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