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依據「特殊教育法」之規定,身心障礙教育之實施,各級主管機關應依專業評估之結果,結合何者資源,對身心障礙學生進行有關復健、訓練治療?
(A)教育相關
(B)醫療相關
(C)社政相關
(D)民政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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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1), B(245), C(10), D(2), E(0) #468136

詳解 (共 3 筆)

#733181
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公布條文
第25條(早期療育工作)

  為提供身心障礙兒童及早接受療育之機會,各級政府應由醫療主管機關召集,結合醫療、教育、社政主管機關,共同規劃及辦理早期療育工作。 
  對於就讀幼兒教育機構者,得發給教育補助費。

最新公布版本民國 102 年 01 月 23 日,已刪除此條,建議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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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3722

 

特殊教育法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修正 )

第 23 條


身心障礙教育之實施,各級主管機關應依專業評估之結果,結合醫療相關
資源,對
身心障礙學生進行有關復健、訓練治療。  
為推展身心障礙兒童之早期療育,其特殊教育之實施,應自二歲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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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6536
特殊教育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第 26 條
身心障礙教育之實施,各級主管機關應依專業評估之結果,結合衛政、社政或勞政資源,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有關復健、訓練等相關支持服務。
為推展身心障礙兒童之早期療育,其特殊教育之實施,應自二歲開始。
第一項對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提供相關支持服務之內容、形式、提供方式、成效檢核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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