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依據「特殊教育法」之規定,身心障礙教育之實施,各級主管機關應依專業評估之結果,結合何者資源,對身心障礙學生進行有關復健、訓練治療?
(A)教育相關
(B)醫療相關
(C)社政相關
(D)民政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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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1), B(245), C(10), D(2), E(0) #468136
統計: A(91), B(245), C(10), D(2), E(0) #468136
詳解 (共 3 筆)
#733181
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公布條文
第25條(早期療育工作)
為提供身心障礙兒童及早接受療育之機會,各級政府應由醫療主管機關召集,結合醫療、教育、社政主管機關,共同規劃及辦理早期療育工作。
對於就讀幼兒教育機構者,得發給教育補助費。
最新公布版本民國 102 年 01 月 23 日,已刪除此條,建議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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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3722
| 特殊教育法 (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修正 ) |
第 23 條
身心障礙教育之實施,各級主管機關應依專業評估之結果,結合醫療相關
資源,對身心障礙學生進行有關復健、訓練治療。
資源,對身心障礙學生進行有關復健、訓練治療。
為推展身心障礙兒童之早期療育,其特殊教育之實施,應自二歲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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