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依據現行所得稅法之規定,下列有關營利事業辦理暫繳申報之敘述何者錯誤?
(A)營利事業辦理暫繳申報之期間為每年 9 月 1 日起至 9 月 30 日止
(B)營利事業應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 2 分之 1 為暫繳稅額,自行向庫繳納
(C)營利事業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於自行向庫繳納 暫繳稅款後,得免辦理暫繳申報
(D)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期間辦理暫繳申報,應處所漏稅額 2 倍以下之罰鍰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 B(13), C(100), D(220), E(0) #2799742

詳解 (共 3 筆)

#5355228
所§68

10/31前補報繳,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逾10/31:加計一個月利息一併填具暫繳稅額核定通知書通知營利事業於15日內向庫繳納
9
0
#5511245
(D)非二倍以下罰鍰,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所得稅法68、68

第67 條 (預估報繳)

I 營利事業除符合第六十九條規定者外,應於每年九月一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自行向庫繳納,並依規定格式,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收據,一併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A)(B)

II 營利事業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前項暫繳稅額者,於自行向庫繳納暫繳稅款後,得免依前項規定辦理申報。 (C)

III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第七十七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當年度前六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本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當年度稅率,計算其暫繳稅額,不適用第一項暫繳稅額之計算方式。

第68 條 (逕行核定暫緩稅款)

I 營利事業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期間辦理暫繳
,而於十月三十一日以前已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計算補報及補繳暫繳稅額者,應自十月一日起至其繳納暫繳稅額之日止,按其暫繳稅額,依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之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D)

II 營利事業逾十月三十一日仍未依前項規定辦理暫繳者,稽徵機關應按前條第一項規定計算其暫繳稅額,並依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之存款利率,加計一個月之利息,一併填具暫繳稅額核定通知書,通知該營利事業於十五日內自行向庫繳納。
7
0
#5202588
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期間辦理暫繳,而於10月...
(共 17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6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