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依稅捐稽徵法第 6 條第 3 項規定,經法院或行政執行署執行拍賣或交債權人承受之土地,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署應於拍定或承受 5 日內,將拍定或承受價額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依法核課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署應如何處理?
(A)代為繳納
(B)要求提供擔保
(C)代為扣繳
(D)暫時緩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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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3), C(54), D(1), E(0) #397081

詳解 (共 1 筆)

#1674502

第 6 條 
經法院、行政執行處執行拍賣或交債權人承受之土地、房屋及貨物,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處應於拍定或承受五日內,將拍定或承受價額通知當地主管稅捐稽徵機關,依法核課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及營業稅,並由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處代為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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