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公課,為國家基於財政目的,對人民強制徵收之金錢給付義務。下列何者非公課?
(A)規費
(B)罰鍰
(C)所得稅
(D)受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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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8), B(6047), C(695), D(1123), E(0) #610657
統計: A(508), B(6047), C(695), D(1123), E(0) #610657
詳解 (共 10 筆)
#896912
本文摘錄自陳清秀,稅法總論,第6版,2010年,元照出版社。
公法上金錢給付,亦即公課,包括稅捐、規費、受益費以及特別公課等,原則上指國家或其他公法人,為獲得收入的目的,根據公法的法律規定,所請求的一切金錢給付。
在具體情形,是否有一項稅捐、規費、受益費或特別公課存在,則應專門依其是否滿足此類公課的各自的概念特徵而定,至於立法者對於此類公課所選擇的名稱如何,則並不重要,蓋其可能為逃避課徵權限問題而選擇某一種公課名稱[1]。故有關稅捐概念以及其他公課概念的區別,實有必要加以澄清。
考古題: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原因:
1.依法令
2.本於法令的行政處分
3.法院的裁定。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2:
本法第2條所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如下:
一、稅款、滯納金、滯報費、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短估金。
二、罰鍰及怠金。→得與罰鍰並科,不適用一行為不二罰原則。若當事人持續不履行義務,執行機關得連續處怠金。怠金逾期未繳,移送行政執行分署。
三、代履行費用。
四、其他公法上應給付金錢之義務。
參考出處:法條或摩友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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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667
個人拙見,公課跟罰鍰最大的差別,在於公課是人民履行義務,以達成行政目的之公負擔,而罰鍰是違背行政法上義務而科以制裁之行政罰。公負擔分為自然給付與金錢給付兩種,公課是屬於以金錢為給付內容之公負擔,而行政罰分為罰鍰、沒入與其他種類(詳見行政罰法第2條),罰鍰則是以金錢為處罰種類之行政罰。
受益費是國家為謀公共利益,而設置、建造或維護公共設施時,對因此而享有特別利益之人民所強制徵收,用以補償有關費用支出之金錢給付義務。例如道路之鋪設、水道之整建等。若有錯誤,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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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9133
公課,為國家基於財政目的,對人民強制徵收之金錢給付義務。--------------罰款,闖紅燈是妳自己要闖的不然國家不會跟你強制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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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4502
罰鍰是在人民違反某項行政法上義務時,為處罰人民以維護秩序,而向人民收取的,並不是國家基於何種財政目的而向人民收取的。例如闖紅燈被罰鍰時,難道國家是為了達到某項財政目的才處以罰鍰嗎?當然不是。國家只是為了維護交通秩序才對闖紅燈的人處以罰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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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1107
B:罰鍰是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被課以之行政秩序罰,並非公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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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2084
規費、所得稅、受益費、健保費等為公法上應給付金錢之義務,可以行政執行罰強制徵收
而罰鍰為行政罰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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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59242
公課=國家基於法律授權,以財政收入為目的,對人民強制徵收之金錢給付義務。可分為:
租稅、規費、受益費、社會保險費、特別公課(如空汙費、工業開發管理基金、未進用原住民之代金)
資料來源:林清選擇百分百解析(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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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307
應該要說公課是所有人的公法金錢給付,而罰鍰則是個案的公法金錢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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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9701
受益費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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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7401
釋字621:罰鍰乃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一種,....
這樣4F說的公法金錢=公課 不就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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