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下列何者不屬於公務員懲戒法所規定的懲戒處分?
(A)撤職
(B)免職
(C)休職
(D)記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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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6), B(4242), C(344), D(355), E(0) #610664

詳解 (共 10 筆)

#1078979

民國 104 年 05 月 20 日 總統公佈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規定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
一、免除職務。
二、撤職。
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

(以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為限或其他離職公務員為限)
四、休職。(政務人員不適用之)
五、降級。(政務人員不適用之)
六、減俸。
七、罰款。
八、記過。(政務人員不適用之)
九、申誡。
前項第三款之處分,以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為限。
第一項第七款得與第三款、第六款以外之其餘各款併為處分。
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八款之處分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


新法:

1.政務人員不適用:休.降.記

2.離職或退休之公務員適用:剝.減.退

3.公務員適:撤.休.降.減.記.申.免.剝.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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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4564

免除職位 是永遠不能考回公職

免職 是拔掉現職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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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056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

【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八款之處分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

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十年者,不得予以休職之懲戒。

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五年者,不得予以減少退休(職、伍)金、降級、減俸、罰款、記過或申誡之懲戒。

前二項行為終了之日,指公務員應受懲戒行為終結之日。但應受懲戒行為係不作為者,指公務員所屬服務機關或移送機關知悉之日。

一、免除職務

免除職務,免其現職,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

二、撤職

撤其現職,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前項撤職人員,於停止任用期間屆滿,再任公務員者,自再任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

剝奪退休(職、伍)金,指剝奪受懲戒人離職前所有任職年資所計給之退休(職、伍)或其他離職給與;其已支領者,並應追回之。

減少退休(職、伍)金,指減少受懲戒人離職前所有任職年資所計給之退休(職、伍)或其他離職給與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其已支領者,並應追回之。

前二項所定退休(職、伍)金,應按最近一次退休(職、伍)或離職前任職年資計算。但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軍人保險退伍給付、公務員自行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或自提儲金本息,不在此限。

四、休職

休其現職,停發俸(薪)給,並不得申請退休、退伍或在其他機關任職;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

休職期滿,許其回復原職務或相當之其他職務。自復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前項復職,得於休職期滿前三十日內提出申請,並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復職規定辦理。

五、降級

依受懲戒人現職之俸(薪)級降一級或二級改敘;自改敘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受降級處分而無級可降者,按每級差額,減其月俸(薪);其期間為二年

六、減俸

依受懲戒人現職之月俸(薪)減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支給;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自減俸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七、罰款

其金額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八、記過

自記過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一年內記過三次者,依其現職之俸(薪)級降一級改敘;無級可降者,準用第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

九、申誡

書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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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7001
總統104年5月20日公布修正公務員懲戒法
第 九 條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
一、免除職務。
二、撤職。
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
四、休職。
五、降級。
六、減俸。
七、罰款。
八、記過。
九、申誡。
前項第三款之處分,以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為限
第一項第七款得與第三款、第六款以外之其餘各款併為處分。
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八款之處分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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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8313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左:
一、撤職。
二、休職。
三、降級。
四、減俸。
五、記過。
六、申誡。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處分於政務官不適用之。
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記過與申誡,得逕由主管長官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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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6067
褫奪公權是不能參選公職,並非無法報考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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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1455
這題我還真不懂,「免職」與「免除職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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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8126

補充

行政懲處包括免職、記大過、記過、申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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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7801

免職是懲處,是行政處分,不服提復審。

免除職務是懲戒,不服提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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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7661
免撤奪休降減罰記申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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