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關於法規命令擬定之公告與聽證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草案內容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
(B)行政機關必須給予人民陳述意見之機會
(C)行政機關未採納人民之意見,於發布命令時須附具理由說明
(D)行政機關發布之法規命令內容未採納個別人民之意見,該表示意見之人民不得請求法律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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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11), B(1496), C(4305), D(2957), E(0) #610667
統計: A(711), B(1496), C(4305), D(2957), E(0) #610667
詳解 (共 10 筆)
#2752828
法規命令擬定之草案原則上應預為公告,行政機關必須給予人民陳述意見之機會,未採納人民之意見時,於發布命令時無須附具理由說明,該未被採納意見之人民也不得請求法律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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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4061
法條內容雖無明文應於何時附述理由給提議者
訂定法規命令法條上的程序設計是:
152法規命令的提議(行政機關草擬和人民提議)
153提議的處理原則(不得以法規命令規定,無須訂定法規命令,附述理由通知提案者)
154預告程序(開始準備要擬訂法規命令)
155舉行聽證
157發布
立法者設計原意應是在決定要開始擬訂法規命令之前,就要通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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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926
行政機關「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載明下列事項:
(四)任何人得於所定期間內向指定機關陳述意見之意旨
(四)任何人得於所定期間內向指定機關陳述意見之意旨
也就是說,法律規定行政機關在擬定法規命令時,「必須」給於人民陳述意見的機會,至於人民是否要陳述,行政機關不能強制也無法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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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839
法規命令的聽證及公告
1草案應該在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上公告
2必須給人民陳述意見的機會
3若沒給陳述機會 應該在受理提議時解釋
4法規命令內容未採納意見=不接受法律救濟 (法規命令不等於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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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4519
依多數說見解,人民不可依一般給付訴訟請求行政機關制定法規,所以(D)選項是正確的。

goo.gl/fKBnd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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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2826
(C)應改為=>行政機關未採納人民之意見,於發布命令時無須附具理由說明。
行政程序法並無要求行政機關未採納人民之意見,於發布命令時須附具理由說明。
行政程序法第153條 (法規命令提議之處理原則)->擬定草案時須附具理由說明
受理前條提議之行政機關,應依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二、依法不得以法規命令規定之事項,附述理由通知原提議者。(應以法律定之)
三、無須訂定法規命令之事項,附述理由通知原提議者。(應以行政規則訂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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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9822
聽証並不一定要採納,只是參考而已,所以不採納並未構成法律救濟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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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6518
人民或團體之提議被視為一種陳情,不得對之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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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490
我覺得(B)選項出的也不好
(B)行政機關"必須"給予人民陳述意見之機會
可是法條是寫任何人"得"於所定期間內向指定機關陳述意見之意旨
必須跟得是不一樣的意思吧?
如果把(B)選項改成:行政機關"得"給予人民陳述意見之機會
會不會好一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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