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行政機關將同一公函分別寄給甲、乙二人,公函內容為命二人立即拆除共有之某棟違章建築。公函於民國100 年 2 月 1 日寄出,並於 100 年 2 月 2 日送達甲,而於 100 年 2 月 3 日送達乙。此一下命行政處分自何時
起對乙發生效力?
(A)100 年 2 月 1 日
(B)100 年 2 月 2 日
(C)100 年 2 月 3 日
(D)100 年 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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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7), B(599), C(8188), D(1306), E(0) #610674
統計: A(187), B(599), C(8188), D(1306), E(0) #610674
詳解 (共 8 筆)
#888218
第110條
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書面以外之行政處 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時起,依送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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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2937
注意!別和訴願法搞混了!
本題問的是:書面行政處分自何時對乙生效?送達(行程法§110)
而本題之公函與訴願無關。
訴願法:
§14 I: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85:
訴願之決定,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應於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予
延長,並通知訴願人及參加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前項期間,於依第五十七條但書規定補送訴願書者,自補送之次日起算,
未為補送者,自補送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其依第六十二條規定通知補正
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未為補正者,自補正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
§90:訴願決定書應附記,如不服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行 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90:訴願決定書應附記,如不服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行 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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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9004
本題重點應是 [公同共有]僅對一人送達違憲否:J663說明為違憲,內容如下:
稅捐稽徵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為稽徵稅捐所發之各種文書,「對[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為送達者,其效力及於全體。」
此一規定,關於稅捐稽徵機關對公同共有人所為核定稅捐之處分,以對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為送達,即對全體公同共有人發生送達效力之部分,
[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致侵害未受送達之公同共有人之訴願、訴訟權,與憲法第十六條
之意旨有違,
[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
稅捐稽徵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為稽徵稅捐所發之各種文書,「對[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為送達者,其效力及於全體。」
此一規定,關於稅捐稽徵機關對公同共有人所為核定稅捐之處分,以對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為送達,即對全體公同共有人發生送達效力之部分,
[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致侵害未受送達之公同共有人之訴願、訴訟權,與憲法第十六條
之意旨有違,
[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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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8236
訴願與知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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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3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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