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有關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行政執行處不得逕對其遺產強制執行,應經繼承人同意始得為之
(B)執行人員於查封前,發見義務人之財產業經其他機關查封者,得再行查封
(C)由原處分機關之會計人員負責辦理行政執行
(D)為辦理行政執行事件,得通知義務人到場為必要之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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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7), B(199), C(233), D(7482), E(1) #610684
統計: A(317), B(199), C(233), D(7482), E(1) #610684
詳解 (共 8 筆)
#946104
(A) 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行政執行處得逕對其遺產強制執行
(B) 執行人員於查封前,發見義務人之財產業經其他機關查封者,不得
再行查封
(C)由行政執行處之行政執行官、執行書記官督同執行員辦理執行事件
(D)行政執行法第14條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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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9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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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6881
會計是行政學中的幕僚人員,不會對外執行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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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4446
A---行政執行法15
B---行政執行法16
C---行政執行法4
D---行政執行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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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8318
(A) 大法官釋字621號
| 解釋文 |
|---|
| 行政執行法第十五條規定:「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行政執行處得逕對其遺產強制執行」,係就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人死亡後,行政執行處應如何強制執行,所為之特別規定。罰鍰乃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一種,罰鍰之處分作成而具執行力後,義務人死亡並遺有財產者,依上開行政執行法第十五條規定意旨,該基於罰鍰處分所發生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得為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限於義務人之遺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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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51675
有關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x (C)由原處分機關之會計人員負責辦理行政執行
行政執行法第4條
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
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其所屬行政執行處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行政執行法
第 12 條
第 12 條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件,由行政執行處之行政執行官、執行書記官督同執行員辦理之,不受非法或不當之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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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6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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