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6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受處分人提起訴願,應自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 30 日內為之
(B)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應自知悉行政處分之次日起 30 日內為之
(C)有關訴願期間是否遵守,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
(D)訴願之提起,訴願人誤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以外之機關提起訴願者,以該機關移轉原行政處
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之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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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1), B(1562), C(1041), D(6221), E(17) #610688
統計: A(261), B(1562), C(1041), D(6221), E(17) #610688
詳解 (共 6 筆)
#4346372
(B)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自知悉時之次日起 30 日內為之->錯誤
依訴願法第 14 條規定,利害關係人應在知悉行政處分時起算 30 日內提起訴願
故本題答案應改為(B)(D)
中華民國內政部全球資訊網
訴願審議委員會
提訴願的時間限制
一、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
二、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
三、利害關係人應自知悉該行政處分時起算30日內提起訴願。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3年者,不得提起。
四、訴願人誤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以外之機關提起訴願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訴願之日。
五、訴願人不在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提起訴願之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但有訴願代理人住居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得為期間內應為之訴願行為者,不在此限。行政院於89.6.21訂定有「訴願扣除在途期間辦法」,規定各地區可扣除之天數,可供參考。
六、提起訴願之法定期間之末日若為星期例假日,則向後順延之。例如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則順延至下星期一。
七、訴願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致無法在訴願期間內提起訴願者,於其原因消滅後10日內,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受理訴願機關申請回復原狀。但遲誤訴願期間已逾1年者,不得為之。申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訴願行為(例如:提出訴願書等)。
【參考法條:訴願法第14條至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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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4529
(D)關鍵字移轉有誤,應改成=>訴願之提起,訴願人誤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以外之機關提起訴願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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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8513
訴願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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