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應為甲,處分書卻誤載為乙,乙據以提起訴願時,依法應為下列何種訴願決定?
(A)不受理決定
(B)撤銷原處分
(C)撤銷原處分並另為處分
(D)情況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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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58), B(5123), C(2897), D(92), E(1) #610691
統計: A(1458), B(5123), C(2897), D(92), E(1) #610691
詳解 (共 10 筆)
#894527
訴願法第81條:「(第1項)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之情節,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但於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第2項)前項訴願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時,應指定相當期間命其為之。」題目是說「應」為何種訴願決定,所以不可能是(C),況且「另為處分」是「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為之,自己來是叫做「逕為變更之決定」。P.S.誤寫誤算的顯然錯誤雖然可以自行更正,但是題目並沒有給自行更正的選項,所以我自己是假設這不是顯然錯誤去作答,而且樓上大大有說「相對人錯誤」不是誤寫誤算的顯然錯誤,我也覺得有道理,顯然錯誤應該是像性別為「男」誤載為「女」(其他人身鑑別資料均無誤)這種一看就知道是不小心寫錯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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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3318
依題意知,行政處分之相對人錯誤,係屬違法、不當之處分,其訴願為有理由,僅應依訴願法§81 第 1 項前半段規定,撤銷原處分,並無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之必要,故本題應選(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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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5643
最佳解後半段有解釋
"「另為處分」是「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為之"(撤另處)
我也以為另為處分是指逕為變更決定(撤改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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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7829
另為處分要發回原機關
自己來了話只能逕行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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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1872
問題關鍵字是「訴願決定」
乙收到莫名其妙跟他無關的行政處分通知書,應該是會去訴願請求行政機關撤銷行政處分。
而行政機關發現搞錯了,針對乙的訴願作成「撤銷原處分」決定。
至於是否對甲另為處分,跟乙的訴願並沒有關係,所以,就算最終該行政機關要對甲重新處分,也不用在乙的訴願決定中告訴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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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4391
為什麼不是C???不是可以逕為變更決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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