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訴願人於訴願程序中死亡時,關於承受訴願,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繼承人或其他依法得繼受原行政處分所涉權利或利益之人得承受訴願
(B)承受訴願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 30 日內,向受理訴願審議機關檢送相關證明文件
(C)當事人死亡應聲明承受訴願,係以訴願繫屬中當事人死亡者為限,如於提起訴願時已死亡,則無當事人能力,其提起訴願為不合法
(D)承受訴願權人承受訴願逾 30 日時,訴願受理機關得逕為不受理之決定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74), B(234), C(2995), D(2614), E(0) #636992

詳解 (共 10 筆)

#932607
D應該是逾30日「未」承受訴願,訴願機關不受理。因為訴願人不適格。訴願人
179
18
#1380629

行政法院49年裁字第37號判例要旨: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自死亡之日起,即不能再為訴訟當事人,自亦不能以死亡者之名義提起訴願,所有以其名義提起之訴願及行政訴訟,依法均不能受理。
(D)

張自強老師的看法

訴願法第87條第3項規定承受訴願須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受理訴願機關檢附相關證明,惟按訴願能力之有無為受理訴願機關依職權調查之事項,且訴願不得對已死亡之人為之,所定30日期限,應解為訓示規定,並不生逾期失權之問題,否則訴願程序即無從續行


58
1
#1115698
C 87I 訴願人死亡,由繼承人或其他依法能繼受權利利益人承受訴願,是指"以當事人甲名義"提起訴願時甲未死亡,提起後才死亡,始符合該條承受訴願要件.若"以當事人甲之名義"提起訴願時,實際上當時甲早已死亡,則訴願人(一具屍體)無當事人能力,訴願本身就不合法,依77不受理即可,不生承受訴願問題.

另,Tina大po的公文是在說,訴願人提起訴願後才死亡,得承受之人拒絕或不為承受時如何處理,新北市政府法制處委員見解和交通部見解不同:
前者認為,該承受訴願且能承受訴願的那些人"一定要"承受訴願,縱使拒絕承受(或根本不來拒絕=不為承受),機關也應指定承受(硬逼他們當相對人),"沒有不能承受訴願這回事".
但,後者有不同意見,認為承受訴願仍應要以得承受訴願之人來申請主張要承受,程序始開始進行.若該得承受訴願人一直不來申請承受,則原以原訴願人(提起後死亡那位)名義提起之訴願,程序就不合法,直接77不受理(實務依第3款,學說另有認依第1款)即可,無須續行審理.
35
0
#1380878
to11F
既然有人願意出來承受訴願,當然就訴願流程繼續走阿,承受訴願後過了30天很正常阿...。
問題在於原訴願人死亡,無人承受訴願("未"承受訴願),流程會卡住,因為沒有訴願人。
31
0
#1215323
應該說
D.訴願法  沒有"得逕為不受理之決定"的規定

27
3
#2826636

這題應該是單純考法條,再來是考應與得的問題()--

(D)承受訴願權人承受訴願逾 30 日時,訴願受理機關逕為不受理之決定 ---考87條,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送事實証明文件, 選項D明顯逾期(用87,57,14,77檢查時間).然後接77條應為不受理,不是得逕為不受理

第77條(訴願事件為不受理決定之情形)


二、提起訴願法定間(30日)或未於第五十七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30日)   。

第57條(補送訴願書)


  訴願人在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期間向訴願管轄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作不服原行政處分之表示者,視為已在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但應於三十日內補送訴願書

第14條(訴願之提起限期)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前項期間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 
  訴願人誤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以外之機關提起訴願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訴願之日。

第87條(承受訴願)


  訴願人死亡者,由其繼承人或其他依法得繼受原行政處分所涉權利或利益之人,承受其訴願。 
  法人因合併而消滅者,由因合併而另立或合併後存續之法人,承受其訴願。 
  依前二項規定承受訴願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受理訴願機關檢送因死亡繼受權利或合併事實之證明文件



21
0
#977345
(C)依訴願法第77條+訴願法第18條=...
(共 9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9
3
#2817068
個人見解,如有錯誤還望指正,感謝~~~~...
(共 68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8
1
#916145
A就是訴願法87條1項
B就是訴願法87條3項
有高手可以幫解C..D嗎?
13
2
#2833993

(C)當事人死亡應聲明承受訴願,係以訴願繫屬中當事人死亡者為限,如於提起訴願時已死亡,則無當事人能力,其提起訴願為不合法 
這句話的意思是,105年10月5日死亡, 106年3月3日提起訴願

其實題意容易產生混淆到底是什麼時候提起什麼時候死亡並沒有說清楚呢!

選項C的實務見解-台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https://www.laws.taipei.gov.tw/lawsystem/wfLaw_Decision_Content.aspx?CNO=1285-001 

 

12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