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行政程序法第 140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契約依約定內容履行將侵害第三人之權利者,應經該第三人書面
之同意,始生效力。關於本條之解釋與適用,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本條之規範目的,乃在避免行政機關締結行政契約賤售公權力或濫用公權力致侵害第三人之權利
(B)本條之適用範圍應僅限於處分契約(直接引起第三人權利變動者)或第三人負擔契約(約定由第三人對他方為給付者)
(C)雙務契約之履行,均應有本條之適用,方能貫徹立法意旨
(D)各級機關之權限或管轄範圍悉依法規之規定,契約相對人不得諉為不知,故民法上善意第三人或表見
代理無適用餘地
統計: A(126), B(1417), C(2607), D(2110), E(0) #636994
詳解 (共 10 筆)
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1466號判決要旨:行政程序法第140條第1項規定行政契約依約定內容履行將侵害第三人之權利者,應經該第三人書面之同意,始生效力,其規範目的,乃在避免行政機關締結行政契約賤售公權力或濫用公權力致侵害第三人之權利。惟行政契約大部分均屬雙務契約,行政法律關係原則上常見多面法律關係而非單純雙面法律關係,則任何雙務契約之履行,倘解為均須相關第三人書面之同意,行政契約實際上將無從締結或發生效力。故該條之適用範圍應認僅限於處分契約(直接引起第三人權利變動者)或第三人負擔契約(約定由第三人對他方為給付者)。
行政法第 140 條規定之「涉他契約」之規範目的,乃在避免行政機關締結行政契約賤售公權力或濫用公權力致侵害第三人之權利 。
行政法第 140 條規定「涉他契約」之適用範圍應僅限於處分契約(直接引起第三人權利變動者)或第三人負擔契約(約定由第三人對他方為給付者),並不適用雙務契約。
各級機關之權限或管轄範圍悉依法規之規定,「涉他契約」相對人不得諉為不知,故民法上善意第三人或表見代理「無」適用餘地。
回樓上14F,行政法第 140 條規定之「涉他契約」,係「直接」引起第三人權利變動或該契約導致第三人之負擔,因此應經第三人書面同意,始生效力。至於「雙務契約」,並「不直接」涉及第三人權利、義務,因此並不適用第 140 條之規定。
(D)例如:甲鎮公所不得代替乙鎮公所訂立行政契約,契約相對人亦不得主張不知而善意取得或甲鎮公所表見代理而該行政契約有效
整理樓上同學們的解答:-)
行政程序法第 140 條,有關「涉他契約」規定之屬性 涉他契約,係「直接」引起第三人權利變動或該契約導致第三人之負擔,因此應經第三人書面同意,始生效力。
而「雙務契約」,並「不直接」涉及第三人權利、義務,因此並不適用第 140 條之規定。 |
| 「涉他契約」之規範目的 (A) 在避免行政機關締結行政契約賤售公權力或濫用公權力致侵害第三人之權利 。
「涉他契約」之適用範圍 (B) (C) 應僅限於處分契約(直接引起第三人權利變動者)或第三人負擔契約(約定由第三人對他方為給付者),並不適用雙務契約。 →因為,若任何雙務契約之履行,均須相關第三人書面之同意,行政契約實際上將無從締結或發生效力。
各級機關之權限或管轄範圍悉依法規之規定,「涉他契約」相對人不得諉為不知,故民法上善意第三人或表見代理「無」適用餘地。 (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