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行政程序法第 73 條第 1 項規定,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 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關於本條之適用,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以法人名義簽收文書,亦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73 條第 1 項規定
(B)區分所有建物住戶之僱用而任代轉信件之管理員,即與行政程序法第 73 條第 1 項規定所稱之受僱人相當
(C)郵件收受簽收文書僅蓋有大廈管理委員會圖戳,尚不生送達效果
(D)應受送達人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得將文書留置 於應送達處所,以為送達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603), B(673), C(2410), D(325), E(0) #636993

詳解 (共 10 筆)

#912474
機關 法人 非法人之團體為送達者 應向其代理人或管理人為之

 
194
1
#907066
c【公寓大廈最新裁判選輯】行政機關之送達...
(共 9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94
2
#1380591

最高行政法院95年裁字第2664號裁定要旨:查一般公寓大廈為謀全體住戶之方便,多設有管理處或管理委員會,以統一處理大廈內各種事務,並僱用管理員或 委由專業保全公司負責大廈之安全事宜及代收文件等工作,該管理員或保全人員之性質,即與行政程序法第73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受雇人相當;故應送達大廈內 住戶之復查決定,如蓋有管理委員會之章,由管理員簽名簽收,即發生合法送達於本人之效果。

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4591號裁定要旨:
僅蓋有大廈管理委員會圖戳代收,並未一併由該管理員以受僱人之身分簽名或蓋其私章,則該應送達文書是否由應受送達人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僱用之「管理員」所收受,尚有不明,自不能僅以送達證書或郵件收受簽收文書蓋有大廈管理委員會圖戳,即認已生送達效果。

80
0
#908416
僅以「法人名義簽收」是分不出清楚責任歸屬 故A錯
65
1
#988496
C大樓管理員蓋章, 沒簽名, 不知道誰負...
(共 16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53
1
#995167
第 69 條對於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法定代理人為之。 對於機關、法人或非法人之團體為送達者,應向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 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有二人以上者,送達得僅向其中之一人為之 。 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人為行政程序之行為,未向行政機關陳明其法定代 理人者,於補正前,行政機關得向該無行為能力人為送達。
25
1
#3333720
第 73 條 (補充送達、留置送達)...
(共 58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2
0
#995169
第 73 條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 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 前項規定於前項人員與應受送達人在該行政程序上利害關係相反者,不適 用之。 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受雇人、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 時,得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以為送達。
20
0
#2191742
補充:   33 有關送達,下列敘述何者...
(共 26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3
0
#2319220
第 69 條對於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人為...
(共 7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