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商人將商品目錄及價目表寄送給眾多客戶的行為,其法律性質為:
(A)要約
(B)要約引誘
(C)事實行為
(D)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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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2), B(2528), C(78), D(9), E(0) #799860
統計: A(422), B(2528), C(78), D(9), E(0) #799860
詳解 (共 4 筆)
#1143604
價目表之寄送,因相對人無法看到貨物實體,無法確定買賣標的,是以雖有標示價格,惟貨物部分仍無法達到確定之程度,是以民法§154第2項才會規定該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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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3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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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 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 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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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1740
第 154 條
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
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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