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於撤銷訴願,事實關係已臻明確,應另為處分時,且又未涉及專屬管轄,訴願管轄機關應作出何種訴願
決定,對訴願人權益保護最周?
(A)由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另為處分
(B)撤銷原處分,並發回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
(C)命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另為處分
(D)訴願管轄機關應自為決定
統計: A(605), B(5054), C(1058), D(5834), E(0) #1024542
詳解 (共 10 筆)
所以由管轄機關自為決定是最有利的
直接拿到滿意的行政處分會比繼續等待原處分機關還要有訴訟經濟!
- (四)自為改處
- 由訴願會以本部名義自行改處。此係為保護訴願人之權益,對於事證已經明確的案件,認事用法逕為訴願決定,加以改處。例如:行政罰鍰案件,本部得視其違規情節之輕重,直接於法定額度內改處較低之罰鍰。
訴願決定乃終結訴願程序之裁決,訴願決定計有七種:
(一) 訴願駁回:訴願若屬實體上無理由,則受理訴願機關應作成駁回之決定。
(二) 訴願不受理:訴願若屬程序上不合法,則受理訴願機關應作成不受理之決定。
(三) 撤銷原處分:受理訴願機關如認原處分有違法不當情形,應於訴願人所聲明之範圍內作成撤銷原處分之決定。
(四) 變更原處分(自為決定):原處分如違法或不當,受理訴願機關除可撤銷原處分或發回原處分機關重為處分外,亦可依訴願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作成變更原處分之決定。
(五) 依職權撤銷或變更:訴願如逾法定訴願期間,原處分顯屬違法或不當者,受理訴願機關亦可駁回訴願決定外,另依訴願法第八十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依職權撤銷或變更 原處分。
(六) 命為一定之處分:訴願如係依訴願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對行政機關之不作為提起訴願,受理訴願機關如認有理由者,應指定相當期間,命應作為機關速為一定處分。
(七) 情況決定:受理訴願機關發現原處分雖屬違法或不當,但其撤銷或變更於公益有重大損害,經斟酌訴願人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事,認原處分之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時,得宣示原處分違法或不當,但訴願主文仍駁回其訴願,並得斟酌訴願人因違法或不當處分所受損害,於決定書中指明原處分機關應與訴願人協議賠償。
訴願管轄機關「應自為決定」雖然是「對訴願人權益保護最周」,但必須符合「事實關係已臻明確」和「未涉及專屬管轄」兩個必要條件,方得為之。
受理訴願機關自為決定之情形有 :
①原處之事實關係已臻明確,又未涉及權限分工,行政作業亦不生困難。
②原處分機關重為處分時不遵守先前訴願決定之意旨時。
③受理訴願機關就是原處分機關者。
回樓上阿莉克大大,本題答案應無爭議,無須更改為多選,理由如下:
一、題幹已寫明 訴願管轄機關應作出何種訴願 決定,對訴願人「權益保護最周? 」。
二、依據「勞動部訴願審議委員會-訴願須知」第四要點:
- (四)自為改處
- 由訴願會以本部名義自行改處。此「係為保護訴願人之權益」,對於事證已經明確的案件,認事用法逕為訴願決定,加以改處。例如:行政罰鍰案件,本部得視其違規情節之輕重,直接於法定額度內改處較低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