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有關縣與鄉(鎮、市)間的關係,何者敘述錯誤?
(A)鄉(鎮、市)自治條例發布後,報縣政府核定
(B)鄉(鎮、市)名稱變更經代表會通過後,報縣政府核定
(C)鄉(鎮、市)公所延不執行代表會決議或執行決議不當時,得報縣政府協商解決
(D)鄉(鎮、市)內村(里)、鄰之編組及調整辦法,由縣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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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30), B(64), C(127), D(211), E(0) #1409935

詳解 (共 6 筆)

#1489679

(A)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4項,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 (市) 規章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 (鎮、市) 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府備查。

(B)地方制度法第6條第2項,前項名稱之變更,依下列規定辦理之:
一、省:由內政部報行政院核定。
二、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提請直轄市議會通過,報行政院核定。
三、縣(市):由縣(市)政府提請縣(市)議會通過,由內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定。
四、鄉(鎮、市)及村(里):由鄉(鎮、市)公所提請鄉(鎮、市)民代表會通過,報縣政府核定
五、直轄市、市之區、里:由各該市政府提請市議會通過後辦理。

(C)地方制度法第38條,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對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之議決案應予執行,如延不執行或執行不當,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得請其說明理由,必要時得報請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邀集各有關機關協商解決之。

(D)地方制度法第7條,村(里)、鄰之編組及調整辦法,由直轄市、縣(市)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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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0062

補充1f

A:依據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4項 應該是縣政府備查 不是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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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2174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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