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林先生於今年贈送姪子一筆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其相關的課稅規定為何?
(A)須課徵贈與稅,土地增值稅得申請不課
(B)無須課徵贈與稅,但須課徵土地增值稅
(C)須課徵贈與稅及土地增值稅
(D)無須課徵贈與稅,土地增值稅得申請不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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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7), B(31), C(104), D(69), E(0) #2064679
統計: A(237), B(31), C(104), D(69), E(0) #2064679
詳解 (共 4 筆)
#3709579
遺贈稅法第20條
左列各款不計入贈與總額︰
五、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
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受贈人自
受贈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
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
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受贈人死
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姪子不是民法1138條所定的繼承人,故要課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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