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根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4 條之 1 之現行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提供查詢之申報登錄資訊,於修正施行
後,維持以區段化、去識別化方式,提供查詢
(B)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提供查詢之申報登錄資訊,於修正施行
後,應依同條第三項規定,除涉及個人資料外,重新提供查詢
(C)經營代銷業務,受起造人或建築業委託代銷預售屋者,應於簽訂買賣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將
委託代銷契約及買賣契約相關書件報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D)經營仲介業務者,對於居間或代理成交之租賃案件,應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之日起
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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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3), B(2807), C(903), D(271), E(0) #3171319
統計: A(333), B(2807), C(903), D(271), E(0) #3171319
詳解 (共 8 筆)
#6241157
(A)(B)
經紀條例 第24-1條9項: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以區段化、去識別化方式提供查詢之申報登錄資訊,於修正施行後,應依第三項規定重新提供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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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經紀條例 第24-1條2項:
經營代銷業務,受起造人或建築業委託代銷預售屋者,應於簽訂、變更或終止委託代銷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委託代銷契約相關書件報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應於簽訂買賣契約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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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經紀條例 第24-1條1項:
經營仲介業務者,對於居間或代理成交之租賃案件,應於簽訂租賃契約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以下簡稱申報登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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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1929
(C錯)24-1
經營代銷業務,受起造人或建築業委託代銷預售屋者,應於簽訂、變更或終止委託代銷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委託代銷契約相關書件報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應於簽訂買賣契約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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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3301
(A)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提供查詢之申報登錄資訊,於修正施行 後,維持以區段化、去識別化方式,提供查詢 以區段化、去識別化方式提供查詢之申報登錄資訊,於修正施行後,應依第三項規定重新提供查詢。
(B)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提供查詢之申報登錄資訊,於修正施行 後,應依同條第三項規定,除涉及個人資料外,重新提供查詢
(C) 經營代銷業務,受起造人或建築業委託代銷預售屋者,應於簽訂買賣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將 委託代銷契約及買賣契約相關書件報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申報登錄資訊
(D) 經營仲介業務者,對於居間或代理成交之租賃案件,應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之日起 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應於簽訂租賃契約書之日起三十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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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經營仲介業務者,對於居間或代理成交之租賃案件,應於簽訂租賃契約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以下簡稱申報登錄資訊)。
2. 經營代銷業務,受起造人或建築業委託代銷預售屋者,應於簽訂、變更或終止委託代銷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委託代銷契約相關書件報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應於簽訂買賣契約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資訊。
3. 前二項申報登錄資訊,除涉及個人資料外,得提供查詢。
4. 已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在相關配套措施完全建立並完成立法後,始得為課稅依據。
5. 第一項、第二項申報登錄資訊類別、內容與第三項提供之內容、方式、收費費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6.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查核申報登錄資訊,得向交易當事人或不動產經紀業要求查詢、取閱有關文件或提出說明;中央主管機關為查核疑有不實之申報登錄價格資訊,得向相關機關或金融機構查詢、取閱價格資訊有關文件。受查核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7. 前項查核,不得逾確保申報登錄資訊正確性目的之必要範圍。
8. 第一項、第二項受理及第六項查核申報登錄資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9.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以區段化、去識別化方式提供查詢之申報登錄資訊,於修正施行後,應依第三項規定重新提供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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