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甲向乙推銷一只古董錶,甲出價新臺幣(下同)10 萬元問乙要不要買,乙答覆說:「如果 8 萬元
我就買」,請問乙的答覆性質上為何?
(A)要約之引誘
(B)承諾
(C)要約
(D)意思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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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0), B(162), C(2860), D(71), E(0) #3171269
統計: A(610), B(162), C(2860), D(71), E(0) #3171269
詳解 (共 7 筆)
#5971913
民法第 160 條
遲到之承諾,除前條情形外,視為新要約。
將要約擴張、限制或為其他變更而承諾者,視為拒絕原要約而為新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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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0019
(A)
要約之引誘:
表示「可以來跟我訂立契約」的行為,性質為意思通知,目的不在締結契約。
* 甲向乙推銷並出價之行為,其性質為要約之引誘。
(B)
承諾:
答應締結契約的邀請,一旦承諾契約就成立,必須依照要約提出的條件履行契約。
* 若甲答應乙以8萬元出售古董錶,其行為之性質為承諾。
(C)
要約:
已經表示有想要跟對方訂立契約的意思,邀請對方締結契約。
* 乙如題目答覆之性質為要約。
(D)
意思實現:
一般契約之成立,大抵為當事人之一方為要約,相對之一方為承諾而且通知對方契約才會成立。
* 甲答應乙以8萬元出售古董錶後契約成立,其性質為意思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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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2263
意思實現(民法第161條)係指承諾無須通知之情形。 依習慣或依其事件之性質,於相當時期內,有可認為承諾之事實時,契約即成立。 意思實現之規定,於要約人要約當時預先聲明承諾無須通知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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