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下列何種契約性質上屬於要物契約?
(A)消費借貸契約
(B)房屋租賃契約
(C)贈與契約
(D)合會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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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82), B(693), C(566), D(110), E(0) #3171272
統計: A(2282), B(693), C(566), D(110), E(0) #3171272
詳解 (共 10 筆)
#6236905
補充B
在台灣的民法體系中,房屋租賃契約不是要物契約,而是諾成契約,原因如下:
1. 諾成契約的特性:
• 諾成契約指的是雙方當事人只要達成合意、訂立契約,契約就成立,不需要移轉物的交付。
• 房屋租賃契約在簽訂後即告成立,承租人取得使用收益的權利,不需要立即交付房屋,租賃雙方即承擔契約義務。因此,房屋租賃屬於諾成契約。
2. 要物契約的特性:
• 要物契約是指契約的成立需要有標的物的實際交付,例如借貸契約。契約只有在交付物品時才正式生效。
• 房屋租賃不需要在房屋交付後才成立,只要雙方達成合意並簽訂契約,即具法律效力。
3. 法律保護與權利義務:
• 即使房屋尚未交付,租賃契約已成立,雙方仍需遵守約定的權利義務,例如支付租金、提供房屋維修等。
因此,房屋租賃契約屬於諾成契約,不需要交付房屋即可生效,這使得租賃雙方在契約簽訂後即具法律保障。
1. 諾成契約的特性:
• 諾成契約指的是雙方當事人只要達成合意、訂立契約,契約就成立,不需要移轉物的交付。
• 房屋租賃契約在簽訂後即告成立,承租人取得使用收益的權利,不需要立即交付房屋,租賃雙方即承擔契約義務。因此,房屋租賃屬於諾成契約。
2. 要物契約的特性:
• 要物契約是指契約的成立需要有標的物的實際交付,例如借貸契約。契約只有在交付物品時才正式生效。
• 房屋租賃不需要在房屋交付後才成立,只要雙方達成合意並簽訂契約,即具法律效力。
3. 法律保護與權利義務:
• 即使房屋尚未交付,租賃契約已成立,雙方仍需遵守約定的權利義務,例如支付租金、提供房屋維修等。
因此,房屋租賃契約屬於諾成契約,不需要交付房屋即可生效,這使得租賃雙方在契約簽訂後即具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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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0406
下列何種契約性質上屬於要物契約?
(A) 消費借貸契約✔️消費借貸契約(借款),必須交付借款,借款契約才能成立(民法第474條)。
(B) 房屋租賃契約❌
(C) 贈與契約❌
(D) 合會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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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474 條 (消費借貸之意義) I.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II.當事人之一方對他方負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給付義務而約定以之作為消費借貸之標的者,亦成立消費借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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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59702
「要物契約」就是「踐成契約」
除了「雙方合意,還要為一定給付」。
例如:付錢、交貨,契約才能成立。
「不要物契約」是「諾成契約」,
只要雙方合意,契約及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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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8336
要物行為
1. 於意思表示外,還有要物之交付,才能成立法律行為
2. 例如: 使用借貸、消費借貸;須待標的物交付始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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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物行為
1. 只要有意思表示合致,即成立生效。
2. 例如: 買賣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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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消費借貸契約
1. 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2. 當事人之一方對他方負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給付義務而約定以之作為消費借貸之標的者,亦成立消費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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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房屋租賃契約
1. 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
2. 前項租金,得以金錢或租賃物之孳息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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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贈與契約
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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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合會契約
稱合會者,謂由會首邀集二人以上為會員,互約交付會款及標取合會金之契約。其僅由會首與會員為約定者,亦成立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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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6478
民法
第 474 條
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當事人之一方對他方負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給付義務而約定以之作為消費借貸之標的者,亦成立消費借貸。
幫助理解
幫助理解
(B) 房屋租賃契約(不一定要簽契約的時候拿到房子)
(C) 贈與契約(不一定要簽契約的時候拿到)
(D) 合會契約(招收會員,沒有拿到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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