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甲向乙購買乙對於丙的債權,但丙已於買賣前清償系爭債權而使該債權消滅,請問該買賣契約之
效力如何?
(A)債權不得作為買賣之標的所以無效
(B)該買賣標的權利自始不存在,屬於標的不能而無效
(C)該買賣標的權利雖然不存在,但契約仍有效,甲可對乙主張權利瑕疵擔保
(D)甲可依締約上過失向乙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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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8), B(679), C(2462), D(476), E(0) #3171270
統計: A(88), B(679), C(2462), D(476), E(0) #3171270
詳解 (共 10 筆)
#6235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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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不存在
1.物→無效(§246)
2.權利→有效(§350+353(含226))
(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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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59655
(A)「債權」是「財產權」,債權可以作爲買賣之標的。
(B)雙方契約仍然成立。
(C)「債權」或「其他權利」之出賣人,
應擔保其權利確係「存在」。
(D)甲可依「瑕疵擔保」,向乙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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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59677
(D)締約上過失損害賠償
規定於民法第247條,
「契約因以不能之給付為標的而無效者,
當事人於訂約時知其不能或可得而知者,
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契約為有效
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負賠償責任。」
這是指「客觀不能」,
債權已清償是「主觀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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