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有關權利客體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甲未經乙的同意在乙的土地上種植樹木,該樹木為乙土地上之部分
(B)甲飼養一頭母牛,後來該母牛生下一頭小牛,小牛所有權仍屬於甲所有
(C)為收容災民而臨時拼裝之貨櫃屋,仍為定著物,性質上為不動產
(D)主物之處分效力及於從物,所以購買汽車之契約效力及於備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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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7), B(48), C(3165), D(218), E(0) #3171266
統計: A(107), B(48), C(3165), D(218), E(0) #3171266
詳解 (共 5 筆)
#5984932
理由書: 查民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所謂定著物指非土地之構成分,繼續附著於 土地而達一定經濟上目的不易移動其所在之物而言,輕便軌道除係臨時敷設者外,其敷設出於繼續性者,縱有改建情事,有如房屋等,亦不失其為定著物之性質,故應認為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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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8311
(C) 為收容災民而臨時拼裝之貨櫃屋,仍為定著物,性質上為不動產
民法規定,不動產分為「土地」與「定著物」這兩類,而依據司法實務所提出的標準,一個物品必須同時具有以下特徵,才會屬於定著物:
1. 非土地構成部分,
2. 繼續附著於土地,
3. 不易移動,且
4. 達一定經濟上目的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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