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已婚一年以上之夫妻均有所得時,程序上應如何申報?
(A)合併申報
(B)個別申報
(C)妻子有薪資所得應分開申報
(D)由納稅義務人自行選擇合併或個別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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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2), B(1), C(5), D(55), E(0) #605906

詳解 (共 1 筆)

#2162631

第15條(配偶之合併申報)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合於第十七條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有第十四條第一項各類所得者,除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外,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及計算稅額。納稅義務人主體一經選定,得於該申報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六個月內申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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