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若有政黨主張將中華民國改變為「專制極權國家」,並積極從事相關活動,請問在憲法上有何方式予以處理?
(A)由內政部逕以行政處分撤銷該政黨之設立登記
(B)內政部應轉知監察院,由監察院對該政黨提出糾舉案
(C)不能為任何處理,只能依靠人民選舉時之抉擇
(D)由內政部之「政黨審議委員會」檢具該政黨相關違憲之事證,聲請司法院憲法法庭解散之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58), B(316), C(786), D(8286), E(0) #156216
統計: A(158), B(316), C(786), D(8286), E(0) #156216
詳解 (共 9 筆)
#489513
憲增第五條第五項
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
142
3
#903972
人民團體法
第 3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及省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為縣(市)政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
督。
第 52 條
內政部設政黨審議委員會審議政黨處分事件。
政黨審議委員會由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其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
總額二分之一;其組織由內政部定之。
第 58 條
人民團體有違反法令、章程或妨害公益情事者,主管機關得予警告、撤銷
其決議、停止其業務之一部或全部,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情節
重大者,得為左列之處分:
一、撤免其職員。
二、限期整理。
三、廢止許可。
四、解散。
前項警告、撤銷決議及停止業務處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得為之。但為
撤銷決議或停止業務處分時,應會商主管機關後為之。
對於政黨之處分,以警告、限期整理及解散為限。政黨之解散,由主管機
關檢同相關事證移送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之。
前項移送,應經政黨審議委員會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認有違憲情事,始
得為之。
58
0
#3059181
4.4 若有政黨主張將中華民國改變為「共產國家」,並積極從事相關活動,依憲法增修條文及相關法律 之規定,得採取何種處理方式?
(A)檢察官應檢具該政黨相關違憲之事證,聲請司法院憲法法庭解散之
(B)主管機關應轉知監察院,由監察院對該政黨提出糾舉案
(C)由主管機關逕以行政處分撤銷該政黨之設立登記
(D)由主管機關聲請司法院憲法法庭解散之
16
0
#700775
由內政部之「政黨審議委員會」檢具該政黨相關違憲之事證,聲請司法院憲法法庭解散之
15
0
#1044506
那政黨主張"獨立建國(非中華民國)"者,內政部也應聲請解散嗎@@?
9
3
#992301
5F才是最佳解
5
5
#551859
(A)(B)錯誤應改為 由司法院對該政黨提出糾舉案(憲法法庭)
-1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