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定,有下列何種情事者,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選舉之候選人?
(A)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前,曾犯內亂、外患罪,經依刑法判刑確定
(B)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
(C)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受緩刑宣告
(D)曾受禁治產宣告但已撤銷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631), B(1662), C(289), D(60), E(0) #156219
統計: A(631), B(1662), C(289), D(60), E(0) #156219
詳解 (共 7 筆)
#261190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依刑法判刑確定。
二、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
三、曾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犯前三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
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五、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六、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
七、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
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第二十七條 下列人員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一、現役軍人。
二、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
三、軍事學校學生。
四、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選舉事
務人員及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
五、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者。
前項第一款之現役軍人,屬於後備軍人或補充兵應召者,在應召未入營前,或係受
教育、勤務及點閱召集,均不受限制。第二款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屬於服役期滿後
受召集服勤者,亦同。
當選人因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情事之一,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
者,不得申請登記為該次公職人員補選候選人。
104
0
#255505
(A)動員戡亂時期終止 後
23
0
#229515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4款、第8款規定,犯內亂、外患、貪污、賄選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 ... 以及禠奪公權,尚未復權者,均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B)重點不在貪污,而是判刑
10
6
#1465052
1樓也沒說錯,涉嫌貪汙不在限制內,要加上判刑確定
8
0
#4077246
現行法條已經沒有禁治產了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依刑法判刑確定。
二、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
三、曾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犯前三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
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五、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六、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
七、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
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7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