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關於人性尊嚴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人性尊嚴不可侵犯,尊重及保護此種尊嚴為國家所有機關之義務
(B)國家不得用殘酷、不合乎人道的刑罰來制裁人民
(C)死刑規定為人性尊嚴之根本剝奪,大法官認屬違憲
(D)命加害人公開道歉之判決,若涉及自我羞辱之道歉,係損及人性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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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7), B(153), C(11443), D(720), E(0) #925840
統計: A(177), B(153), C(11443), D(720), E(0) #925840
詳解 (共 3 筆)
#1376432
台灣有死刑...如果違憲 死刑就不會執行 鄭傑也不會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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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6177
回1F:是生存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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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95071
可參考釋字476理由書
憲法第八條、第十五條固明定人民身體之自由與生存權應予保障;惟國家刑罰權之實現,立法機關本於一定目的,對於特定事項而以特別刑法規定特別之罪刑,以別普通刑法於犯罪及刑罰為一般性規定者,倘該目的就歷史淵源、文化背景、社會現況予以觀察,尚無違於國民之期待,且與國民法的感情亦相契合,自難謂其非屬正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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