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何者非屬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
(A)人民於訴訟中有受公平審判之權
(B)訴訟程序應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
(C)所有案件均應給予上訴以尋求救濟之機會
(D)應確保人民獲得及時有效救濟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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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0), B(242), C(11203), D(696), E(0) #925841
統計: A(180), B(242), C(11203), D(696), E(0) #925841
詳解 (共 10 筆)
#1296926
憲法法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不得救濟)
不知道能不能這樣解釋
不知道能不能這樣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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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0274
(C)所有案件均應給予上訴以尋求救濟之機會 (由立法機關衡量訴訟之性質 以法律 為有關訴訟救濟應循之 審級制度)
| 釋字第 639 號 |
系爭不同救濟制度之差別待遇固涉及限制人身自由之訴訟救濟,然因審級制度尚非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
參大法官釋字4 4 2號解釋指出;立法機關 自得衡量訴訟之性質 以法律 為有關訴訟救濟應循之 審級制度及相關程序 的合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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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43141
行政訴訟 : 三級二審制~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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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0931
應該是選舉的訴訟不得再上訴,所以才非所以案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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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3529
憲法保障司法訴訟給予人民至少一次救濟的機會˙˙˙˙所以不給上訴合理我是這麼猜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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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0972
公務員懲戒案件有改審級
改為一級二審
司法院於民國109年2月6日下午召開第181次院會,由許宗力院長主持,會中通過公務員懲戒法修正草案,將於近日提請立法院審議。本次修法有6大特色:「改制懲戒法院」、「建立一級二審制度」、「強化懲戒實效」、「兼顧公務員權利保障」、「修正再審程序」及「符合實務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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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0949
憲法法庭,if不服不得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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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5884
釋字 574
而訴訟救濟應循之審級、程序及相關要件,則由立法機關衡量訴訟案件之種類、性質、訴訟政策目的,以及訴訟制度之功能等因素,以法律為正當合理之規定。
即表示並不是所有案件均為三級三審,再不違反訴訟權何新的情況下,立法機關可為合理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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