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關於地方制度及權限之憲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憲法列舉縣立法與執行事項,並規定有涉及二縣以上者必須由中央立法規定
(B)就未列舉為中央或地方事項之歸屬,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解決之
(C)依憲法增修條文,省仍為地方自治團體公法人
(D)地方政府可在自治條例中對進口食品採取比中央法規更為嚴格的食安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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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48), C(0), D(16), E(0) #3664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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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36018
不同層級的權限爭議處理權 中央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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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87293
(A)
左列事項,由縣立法並執行之:
一 縣教育、衛生、實業及交通。
二 縣財產之經營及處分。
三 縣公營事業。
四 縣合作事業。
五 縣農林、水利、漁牧及工程。
六 縣財政及縣稅。
七 縣債。
八 縣銀行。
九 縣警衛之實施。
十 縣慈善及公益事項。
十一 其他依國家法律及省自治法賦予之事項。
前項各款,有涉及二縣以上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由有關各縣共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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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第一百零七條(中央立法並執行之)、第一百零八條(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第一百零九條(省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縣執行之)及第一百十條(縣立法並執行之)列舉事項外,如有未列舉事項發生時,其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屬於中央,有全省一致之性質者屬於省,有一縣之性質者屬於縣。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解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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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553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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