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下列何者並非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所明定之立法院職權?
(A)對總統及副總統彈劾案之審理權
(B)對大法官之人事同意權
(C)對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之議決權
(D)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提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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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8), B(18), C(5), D(4), E(0) #3664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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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63814
1. 題目解析 本題要求識別哪一項並非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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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5326
我國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審理權歸屬於由司法院大法官組成之「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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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上,須經立法院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提議、
三分之二以上決議通過,向司法院聲請,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後,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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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3147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10項及第5條第4項之規定,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彈劾案僅有「提出權」(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提議,三分之二以上決議,向司法院憲法法庭提出)。提出之後,「審理權」是屬於司法院憲法法庭,而非立法院。
其他選項為什麼是立法院的職權?
  • (b) ❌ 對大法官之人事同意權:屬立法院職權。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1項規定,大法官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 (c) ❌ 對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之議決權:屬立法院職權。依據憲法第63條規定,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 (d) ❌ 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提出權:屬立法院職權。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3款規定,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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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555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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