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關於意思表示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心中保留之意思表示原則上有效,但相對人明知表意人之真意者無效
(B)錯誤之意思表示原則上得撤銷,但表意人有過失者則不得撤銷
(C)表意人得撤銷因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但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D)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表意人不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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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8), B(69), C(76), D(784), E(0) #622550

詳解 (共 10 筆)

#898232
第92條(意思表示之不自由)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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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406
給樓上(A)選項舉例
甲(表意人)佯稱欲將其A屋借乙(相對人)使用,但甲心中實欲出租A屋,則甲之意思表示構成真意保留
→ 若乙不知(信以為真甲欲將A屋借給他使用),則甲的意思表示有效
→ 若乙明知(心知肚明甲其實想將A屋租給他),則甲乙間之使用借貸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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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8406
譬如說:甲告訴乙:我要去找丙。那麼甲是表意人,乙是相對人。
所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就是說乙知道甲只是開玩笑,或是乙知道甲不可能去找丙。
所以這是不被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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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9102
因為談到第三人,我感到疑惑的是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詐騙集團謊稱是兒子請媽媽轉帳的過程中轉帳跑去另一人的帳戶。媽媽始終沒有覺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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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9567
以這個例子,相對人是阿花,因為『水果經過加持,吃了可延年益壽』。這是可得而知不可能發生的事。
所謂可得而知又可參考民法民法71-74條,要以不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而水果經加持這不是一個習慣,以常理來說,一般人可以判斷真偽。
所以阿花因為相信你而去跟老王買水果,跟老王沒關係。
除非老王知道這件事,那阿花才可以說因為信賴你而去買,但老王明知道他是被你的話術給迷惑卻又沒阻止他,那才可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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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9370
我好像舉錯例子@@謝謝Yvonne Lee有耐心指正我
新例子:我家隔壁老王是個賣水果的,我跟我同學阿花謊稱老王的水果都經過加持,吃了可以延年益壽。結果阿花一口氣訂了10斤。
但書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相對人會不會是指老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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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6095
讀通了,就2個東西而已-   1、虛偽...
(共 27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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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8948
如果媽媽明明知道對方是詐騙集團還匯錢給他,就不能撤銷呀
媽媽如果知道對方是要騙她錢還匯給他那就不能算欺騙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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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7633
所以"心中保留之意思表示"是形容這個意思表示和心裡想的是不一樣的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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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8079

心裡想的跟說出來的話不一樣,這時當然是以你說出來的話為準,因為你心裡怎樣想誰會知道阿,在法律上就不具有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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