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該法規定提起:
(A)復審
(B)申訴
(C)訴願
(D)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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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6), B(109), C(74), D(32), E(0) #241525
統計: A(516), B(109), C(74), D(32), E(0) #241525
詳解 (共 4 筆)
#914666
公務人員保障法為保障公務人員權益特別規定有復審、申訴、再申訴之救濟程序。
復審,係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提起。
申訴,則係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者,向其服務機關提起;如對服務機關之申訴函復再有不服,則可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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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6919
處分不當-->再審
對待不當-->申訴 就像當兵的申訴專線一樣...
對待不當-->申訴 就像當兵的申訴專線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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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2832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損害權益之復審)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
公務人員已亡故者,其遺族基於該公務人員身分所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得依本法規定提起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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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6550
再審跟復審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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