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所為之行政處 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該法規定提起:
(A)復審
(B)申 訴
(C)訴願
(D)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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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2), B(84), C(41), D(14), E(0) #145181

詳解 (共 1 筆)

#231859


按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提起復審

至於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提供之工作條件及所為之管理措施認為不當者,則得提起申訴、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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