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總統行使締結條約權時有無限制?
(A)有,事前須經司法院會議通過,事後再經行政院審議
(B)有,事前須經行政院會議通過,事後再經司法院審議
(C)有,事前須經行政院會議通過,事後再經立法院審議
(D)無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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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 B(135), C(6857), D(528), E(0) #249366

詳解 (共 4 筆)

#467025

中華民國憲法第 38 條

總統依本憲法之規定,行使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

中華民國憲法第 58 條

行政院設行政院會議,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
政務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
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
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
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中華民國憲法第 63 條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
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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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624
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
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
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緊急命令
現行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2第3項規定
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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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481
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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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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