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創制及複決權屬於何種機制?
(A)代議民主
(B)選舉平等
(C)直接民主
(D)直接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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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3), B(79), C(2834), D(168), E(0) #249371
統計: A(253), B(79), C(2834), D(168), E(0) #249371
詳解 (共 4 筆)
#1031339
憲法第十七條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而依憲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及地方制度法第十六條亦規定,直轄市民、縣(市)民、鄉(鎮、市)民對於地方自治事項,有依法行使創制、複決之權,顯見創制、複決實屬人民行使直接民權之重要權利。復依憲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創制、複決兩權之行使,以法律定之」,為體現憲法保障人民行使直接民權之基本權利,並彌補議會政治之不足,並使國家具爭議性之重大政策、公共建設或法案能獲取多數民意支持,實應積極推動創制複決立法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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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6804
創制權
由人民直接提出法案,並透過投票方式制定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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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決權
意指人民對於國會通過的法案,行使最後的「覆核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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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原則
民選公職人員的產生,應由人民直接選舉而得,不得再透過其他中介機制簡介選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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