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依行政罰法之規定,關於行政罰裁處權時效起算時點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無發生結果者,自該行為開始時起算
(B)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其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消失時起算
(C)行政罰之裁處經行政訴訟判決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
(D)行政罰之裁處經訴願決定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自訴願決定生效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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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8), B(91), C(972), D(195), E(0) #2799102
統計: A(158), B(91), C(972), D(195), E(0) #2799102
詳解 (共 5 筆)
#5227199
行政罰 第 27 條
行政罰之裁處權,因3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
前條第2項之情形,第一項期間自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日起算。
行政罰之裁處因訴願、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第一項期間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C)起算。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210&flno=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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