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直接強制之執行方法?
(A)封閉建築物
(B)斷絕營業所必須之電力
(C)收繳或註銷證照
(D)對於人之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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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 B(68), C(169), D(830), E(0) #2799105
統計: A(45), B(68), C(169), D(830), E(0) #2799105
詳解 (共 3 筆)
#5199856
對人之管束 屬於即時強制§37
第28 條 (間接強制方法及直接強制方法)
I 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代履行。
二、怠金。
II 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三、收繳、註銷證照。
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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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0715
第 四 章 即時強制
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
即時強制方法如下:
一、對於人之管束。
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對於人之管束,以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一、瘋狂或酗酒泥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及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者。
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者。
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者。
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者。
前項管束,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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