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有關資料蒐集職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有關集會遊行或其他公共活動期間,資料蒐集措施之相對人,原則上為危害肇因者,非參與者不得為該措施之客體,但於技術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原因,不可避免會被波及時,則例外亦應准予蒐集其資料
(B)為配合刑事訴訟法嚴格證據主義,健全人證之供述,警察為維護治安之必要時,得協調相關機關(構),於經常發生或經合理判斷可能發生犯罪案件之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含路 段),裝設監視器,或以現有之攝影或其他科技工具蒐集資料
(C)警察為防止犯罪,於必要時,需以目視或運用科技工具蒐集個人資料,此一措施涉及憲法保障之一般人格權,在實施時必須遵循嚴格要件,以防止重大法益受具體危害或為預防重大犯罪有必要者,且經警察局長核准後,方得為之
(D)警察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取得之各項資料,於達成目的後,除為調查犯罪或其他違法行為,而有保存之必要者外,應即銷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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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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