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台北市政府訂定自治條例,其中條文規定:未經許可,擅自開挖市區道路者,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本項自治規章,應循下列何項程序辦理始生效力?
(A)經市議會議決後,發布施行
(B)經市議會議決後,報內政部核定後發布
(C)經市議會議決後,報交通部核定後發布
(D)經市議會議決後,報行政院核定後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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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6), B(53), C(27), D(557), E(0) #1229366

詳解 (共 3 筆)

#2215738
第 26 條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n在縣 (市) 稱縣 (市) 規章,在鄉 (鎮、市) 稱鄉 (鎮、市) 規約。
直轄市法規、縣 (市) 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義務者,得規定處n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台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 (市) 規章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 (鎮、市) 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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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條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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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自治規章,經市議會議決後,報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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