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公務員於下列何種情形被停職時,得提起行政訴訟救濟?
(A)公務員因被依刑事訴訟程序通緝而遭停職
(B)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對於受移送之懲戒案件,認為情節重大,通知該管主管長官,先行停止被付懲戒人之職務
(C)公務員因被依刑事訴訟程序羈押而遭停職
(D)主管長官對於所屬公務員,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19 條之規定送請監察院審查,並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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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171), C(34), D(486), E(0) #1229370
統計: A(12), B(171), C(34), D(486), E(0) #1229370
詳解 (共 2 筆)
#1630458
AC皆為刑事訴訟,屬司法程序,故不可提行政救濟。
BD雖皆為公審法所產生的處分,但有其差別
B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對於受移送之懲戒案件,認為情節重大,通知該管主管長官,先行停止被付懲戒人之職務
屬於由司法程序所做出的處分,故不可直接提行政救濟,而應該要於實體判決時 ,一併提出。
D主管長官對於所屬公務員,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19 條之規定送請監察院審查,並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
仍屬行政程序之處分,故可以提行政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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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3647
公務員懲戒法
懲戒法庭對於移送之懲戒案件,認為情節重大,有先行停止職務之必要者,得裁定先行停止被付懲戒人之職務,並通知被付懲戒人所屬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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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裁定於送達被付懲戒人所屬主管機關之翌日起發生停止職務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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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對於所屬公務員,依第二十四條規定送請監察院審查或懲戒法院審理而認為有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等情節重大之虞者,亦得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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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庭第一審所為第一項之裁定,得為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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