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甲對乙有債權200萬元,於將聲請強制執行之際,乙竟將其市價值100萬元之汽車以50萬元出賣給知情的丙。丙隨即將該車以70萬元轉售給知情的丁,並交付之。乙因此無可供執行之財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丙丁為惡意,法律行為應為無效
(B)甲為保全債權,隨時得以自己之名義,請求丁返還該車
(C)甲若欲保全債權,而以自己之名義,請求丁返還該車者,須乙已應負遲延責任時,方得為之
(D)甲得撤銷乙、丙間的法律行為,並得向丁訴請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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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 B(13), C(35), D(95), E(0) #3152016
統計: A(29), B(13), C(35), D(95), E(0) #3152016
詳解 (共 3 筆)
#5932052
民法第 244 條
I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II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III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IV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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