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下列何者非屬公權力行為?
(A)駁回人民申請承租國有地
(B)主管機關註銷國軍眷村原眷戶眷舍居住憑證
(C)駁回人民申請讓售國有非公用財產
(D)退役軍人與臺灣銀行訂立優惠存款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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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 B(41), C(79), D(4220), E(0) #2988129
統計: A(50), B(41), C(79), D(4220), E(0) #2988129
詳解 (共 5 筆)
#5687980
5 下列何者非屬公權力行為?
(A) 駁回人民申請承租國有地
(B) 主管機關註銷國軍眷村原眷戶眷舍居住憑證
(C) 駁回人民申請讓售國有非公用財產
(D) 退役軍人與臺灣銀行訂立優惠存款契約 (性質上屬私法關係所生之爭議,其
訴訟應由普通法院審判。)
訴訟應由普通法院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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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98704
(D)釋字第787號解釋
我國目前係採二元訴訟制度,關於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審判權的劃分,應由立法機關通盤衡酌爭議案件之性質及既有訴訟制度之功能決定之。關於私法關係所生之爭議,原則上由普通法院審理;因公法關係所生之爭議,原則上由行政法院審理。
被告為臺灣銀行,其性質為私法人,非行政程序法第2條所定義之行政機關,除非有行政機關依法定程序將公權力委託其行使外,無從取得擬制行政機關之地位。臺灣銀行與國防部之間的約定,僅辦理退伍軍人優惠存款事務與利息給付事宜,其內容不外涉及優存戶開戶存款後,雙方之存款與利息給付,與公權力行使無關。且國防部亦未另行將其法定權限之一部分委託行使,非屬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1項所定公權力委託行使之情形,從而臺灣銀行並不因辦理退伍軍人之優惠存款事務,而取得擬制行政機關之地位。
所以退伍軍人與臺灣銀行所訂立之契約,性質上應屬私法契約,其訴訟應由普通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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