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以下對於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之敘述,何者正確?
(A)憲法係採取列舉式立法,列舉屬於中央之權限,其他之權限則歸地方
(B)憲法僅採取概括式立法,凡事項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歸中央,其他因地制宜者歸地方
(C)憲法係採取折衷式立法,先列舉中央權限,再列舉地方權限,以外再採取概括式立法
(D)憲法完全未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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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2), B(1031), C(1521), D(31), E(0) #1235527
統計: A(272), B(1031), C(1521), D(31), E(0) #1235527
詳解 (共 1 筆)
#1304774
第 107 條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
一 外交。
二 國防與國防軍事。
三 國籍法及刑事、民事、商事之法律。
四 司法制度。
五 航空、國道、國有鐵路、航政、郵政及電政。
六 中央財政與國稅。
七 國稅與省稅、縣稅之劃分。
八 國營經濟事業。
九 幣制及國家銀行。
十 度量衡。
十一 國際貿易政策。
十二 涉外之財政經濟事項。
十三 其他依本憲法所定關於中央之事項。
第 108 條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
一 省縣自治通則。
二 行政區劃 。
三 森林、工礦及商業。
四 教育制度。
五 銀行及交易所制度。
六 航業及海洋漁業。
七 公用事業。
八 合作事業。
九 二省以上之水陸交通運輸。
十 二省以上之水利、河道及農牧事業。
十一 中央及地方官吏之銓敘、任用、糾察及保障。
十二 土地法。
十三 勞動法及其他社會立法。
十四 公用徵收。
十五 全國戶口調查及統計。
十六 移民及墾殖。
十七 警察制度。
十八 公共衛生。
十九 振濟、撫卹及失業救濟。
二十 有關文化之古籍、古物及古蹟之保存。
前項各款,省於不牴觸國家法律內,得制定單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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