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有關被收養者之戶籍登記記事登載,其記事欄應登載下列何者?
(A)生父姓名
(B)生母姓名
(C)養父母姓名
(D)配偶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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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6), C(464), D(11), E(0) #3311268

詳解 (共 2 筆)

#6217055

依戶籍登記記事登載事項


一、為正確戶籍登記記事資料,依戶籍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
辦理記事登載事宜,落實戶籍管理,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戶籍登記記事應依本注意事項及戶籍登記記事例辦理。
前項戶籍登記記事例,由內政部另定之。
三、被認領者,父姓名欄應登載生父姓名。
四、被收養者,應登載養父母姓名。
五、被終止收養者,養父母姓名應刪除。
六、認領、收養、終止收養登記,雙方當事人之戶籍登記資料均應記事,並隨戶籍轉載於個人記事欄。
七、結婚、離婚登記,雙方當事人之戶籍登記資料均應記事,並隨戶籍轉載於個人記事欄;配偶姓名欄僅登載現有配偶姓名,其已離婚或死亡之配偶姓名欄,不登載配偶姓名,改於個人記事欄記載。
八、監護、輔助、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應於雙方當事人之戶籍資料均予記事,於監護、輔助、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期間隨戶籍轉載於個人記事欄。
九、初次申請戶籍登記與姓名、配偶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變更登記及出生年月日更正登記之記事,應隨戶籍轉載於個人記事欄。
十、各類戶籍登記之事實發生日期、申請登記日期、通報註記日期、戶籍登記出生年月日及鄰別街路門牌號碼,均以阿拉伯數字登載;事實發生日期與申請登記日期為同一日者,申登日期省略不記載。
十一、戶籍資料換登或重建時,應轉載第六點至第九點及遷徙登記之記事。但遷徙記事於換登資料時,應保留最後一筆記事,其餘得免予登載。
前項既往記事不合本注意事項者,應依本注意事項規定換登或重建。

來源:https://glrs.moi.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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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1090

題目:

5 有關被收養者之戶籍登記記事登載,其記事欄應登載下列何者?
(A) 生父姓名
(B) 生母姓名
(C) 養父母姓名
(D) 配偶姓名

大前提: 根據《戶籍法施行細則》及「戶籍登記記事登載注意事項」,戶籍登記記事欄應登載與被收養者相關的資訊,包括養父母的姓名。這是為了確保戶籍資料的完整性和準確性。

  • 《戶籍法施行細則》第 22 條 1 項前段: 戶籍登記事項,應登記於戶籍登記資料有關欄位或有關之戶內,並均載明其事由及日期。

  • 戶籍登記記事登載注意事項:

    • 第一條:為正確戶籍登記記事資料,依戶籍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
        辦理記事登載事宜,落實戶籍管理,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第二條: 戶籍登記記事應依本注意事項及戶籍登記記事例辦理。

    • 第四條: 被收養者,應登載養父母姓名。

小前提:

  • (A) 生父姓名: 指被收養者的親生父親姓名。

  • (B) 生母姓名: 指被收養者的親生母親姓名。

  • (C) 養父母姓名: 指收養被收養者的養父母姓名。

  • (D) 配偶姓名: 指被收養者的配偶姓名。

函攝各選項:

  • (A) 生父姓名: 「戶籍登記記事登載注意事項」中未明確規定被收養者須登載生父姓名。 因此,不符合大前提 (針對收養關係的登載)

  • (B) 生母姓名: 「戶籍登記記事登載注意事項」中未明確規定被收養者須登載生母姓名。 因此,不符合大前提 (針對收養關係的登載)

  • (C) 養父母姓名: 「戶籍登記記事登載注意事項」第四條明確規定被收養者應登載養父母姓名。這與大前提和具體法規相符。因此,符合大前提 (針對收養關係的登載)

  • (D) 配偶姓名: 「戶籍登記記事登載注意事項」中並未針對收養關係的記事登載做出關於配偶姓名的明確規定。 因此,不符合大前提 (針對收養關係的登載)

結論:

根據上述分析,最符合大前提和具體法規的選項是 (C) 養父母姓名。因為「戶籍登記記事登載注意事項」第四條明確規定,被收養者應登載養父母姓名,以反映收養關係的成立。其他選項在「戶籍登記記事登載注意事項」中並未針對收養關係做出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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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398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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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登記記事登載注意事項 四、被收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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