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下列何者不屬於依法得將戶籍資料攜出保存處所之情形?
(A)颱風來襲,避免戶籍資料泡水毀損
(B)為辦理戶口查對校正所需
(C)經戶政事務所主任核可
(D)因應人口及社會變遷之政策研究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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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 B(7), C(22), D(400), E(0) #3311271

詳解 (共 3 筆)

#6215024
戶籍法 第 64 條 戶籍資料,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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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8021

戶籍法第 64 條:

  • 第 64 條第 1 項:戶籍資料,除因避免天災事變辦理戶口查對校正或經戶政事務所主任核可外,不得攜出保存處所

選項 (A)、(B)、(C) 分別對應法條中的「避免天災事變」、「辦理戶口查對校正」、「經戶政事務所主任核可」,皆屬於合法得攜出戶籍資料的情形。

選項 (D) 因應人口及社會變遷之政策研究所需,法條中並未提及此種情形可以將戶籍資料攜出保存處所。 雖然相關研究可能需要戶籍資料,但應透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例如第 67 條規定的方式申請提供,而不是直接將資料攜出保存處所。

結論:

只有選項 (D) 不屬於依法得將戶籍資料攜出保存處所之情形。

所以答案是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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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7448
戶籍法第 64 條
1.戶籍資料,除因避免天災事變、辦理戶口查對校正或經戶政事務所主任核可外,不得攜出保存處所。
2.前項資料之格式及保存年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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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398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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