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下列何者不屬於依法得將戶籍資料攜出保存處所之情形?
(A)颱風來襲,避免戶籍資料泡水毀損
(B)為辦理戶口查對校正所需
(C)經戶政事務所主任核可
(D)因應人口及社會變遷之政策研究所需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1), B(7), C(22), D(400), E(0) #3311271
統計: A(21), B(7), C(22), D(400), E(0) #3311271
詳解 (共 3 筆)
#6268021
戶籍法第 64 條:
-
第 64 條第 1 項:戶籍資料,除因避免天災事變、辦理戶口查對校正或經戶政事務所主任核可外,不得攜出保存處所。
選項 (A)、(B)、(C) 分別對應法條中的「避免天災事變」、「辦理戶口查對校正」、「經戶政事務所主任核可」,皆屬於合法得攜出戶籍資料的情形。
選項 (D) 因應人口及社會變遷之政策研究所需,法條中並未提及此種情形可以將戶籍資料攜出保存處所。 雖然相關研究可能需要戶籍資料,但應透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例如第 67 條規定的方式申請提供,而不是直接將資料攜出保存處所。
結論:
只有選項 (D) 不屬於依法得將戶籍資料攜出保存處所之情形。
所以答案是 (D)。
2
0
#6227448
戶籍法第 64 條
1.戶籍資料,除因避免天災事變、辦理戶口查對校正或經戶政事務所主任核可外,不得攜出保存處所。
2.前項資料之格式及保存年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