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關於「公權力行為」與「私經濟行為」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行政機關購置行政業務所需之物品,為公權力行為
(B)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與醫事服務機構締結之特約,為公權力行為
(C)國宅之出租或出售契約,為私經濟行為
(D)自來水公司提供全國用水供應,為私經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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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10), B(121), C(94), D(169), E(0) #2995327

詳解 (共 6 筆)

#5607219
(B)釋字533 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如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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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5260
行政契約的法律性質為:
(A) 私經濟行政
(B) 國庫行政
(C) 私法行政
(D) 公權力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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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5653
(A)涉及商業行為,為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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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96474
(A)私經濟行政中之輔助行為 私經濟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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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96478

(B)釋字第533號解釋:

中央健康保險局係國家機關,為執行其法定之職權,就辦理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有關事項,與各醫事服務機構締結合約,約定由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提供被保險人醫療保健服務,以達促進國民健康、增進公共利益之行政目的,故此項合約具有行政契約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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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2975

釋字第533號

中央健康保險局與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締結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該合約既係由一方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提供就醫之保險
對象醫療服務,而他方中央健康保險局支付其核定之醫療費用為主要內容,且依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第一條之規定意旨,
中央健康保險局之費用給付目的,乃在使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依照全民健康保險法暨施行細則、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等公法性質之法規提供醫療服務,以達成促進國民健康、增進公共利益之行政目的。又為擔保特約醫事服務機構
確實履行其提供醫療服務之義務,以及協助中央健康保險局辦理各項保險行政業務,除於合約中訂定中央健康保險局得為履約必要之
指導外,並為貫徹行政目的,全民健康保險法復規定中央健康保險局得對特約醫事服務機構處以罰鍰之權限,使合約當事人一方之
中央健康保險局享有優勢之地位,故此項合約具有行政契約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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